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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24-07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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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科协通〔2024〕45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高校科协、企业(园区)科协,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十一届全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7月24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建设,强化桥梁纽带职责,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参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和服务团体会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承担并完成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团体会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的科技社团或基层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三)团结引领所联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

(四)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影响,会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章程及日常管理制度完备,具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记录。

第六条 省级学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有健全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二)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注册。

(三)理事长(会长、主席)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和重要贡献。

(四)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合计数超过300个。

(五)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普及和决策咨询能力,编印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资料。

第七条 基层组织中的企业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中央驻湘企业科协、省属大型国有企业科协或大型民营企业科协。

(二)企业科协主席由企业负责人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担任。

(三)有500名以上个人会员,且个人会员覆盖企业50%以上科技工作者。企业科技工作者达200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覆盖比例要求可适当降低。

(四)企业科协或其办事机构明确为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工作经费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第八条 基层组织中的高校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还应符合以下附属条件:

(一)“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省属综合类重点本科院校成立的科协。

(二)高校科协主席由高校负责人或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

(三)有500名以上个人会员,且个人会员覆盖本校 50%以上科技工作者,具有一定数量的单位会员。本校科技工作者达2000名以上的,个人会员覆盖比例要求可适当降低。

(四)承担有关省级(含)以上学术团体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支撑服务工作。

(五)高校科协明确为高校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

(六)经费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章 加入程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资格条件的省级学会和基层组织,有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意愿,可向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入会申请,依程序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条 省级学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成立该社团的批件和复印件、法人登记证书和复印件。

(三)党组织成立的批件和复印件。

(四)经省内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本学会章程。

(五)理事会同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或纪要。

(六)会员名单和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备案表。

(七)有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的,办事机构支撑单位对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办公用房、人员编制及活动经费的书面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科协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推荐函。

(三)企业党委(党组)同意企业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函。

(四)经企业党委(党组)批准的企业科协章程。

(五)企业科协委员会同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或纪要。

(六)会员名单和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备案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高校科协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市州科学技术协会的推荐函。

(三)高校党委同意高校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函。

(四)经高校党委批准的高校科协章程。

(五)高校科协委员会同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或纪要。

(六)会员名单和高校科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备案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每年集中受理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审查资格条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资格条件的,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在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正式行文批复、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并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网站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代表大会。

(三)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委员会会议。

(四)对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五)纳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公文发布体系,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六)申请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项目,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活动资助。

(七)作为有关奖项和人才计划的推荐渠道,推荐所属会员参与表彰奖励、人才举荐和国际组织任职等。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维护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声誉。

(三)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密切联系服务科技工作者,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

(五)按时登记或备案有关信息,按要求向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提供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等。

(六)承担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中的省级学会以法人身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基层组织由所在单位以法人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基层组织,不因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改变其所在单位同级党组织对其的领导关系和批准其成立的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对其的指导关系。


第五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通过项目、活动等方式支持团体会员的能力建设,推动学术、科普、智库、人才和国际合作资源向团体会员延伸共享。支持团体会员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学普及刊物,加强期刊出版能力建设。支持团体会员发起成立国际科技组织。

第十九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加强与省级学会的支撑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的所在单位沟通联系,调动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团体会员的发展。组织开展团体会员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支持各类团体会员在发展、服务个人会员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合开展活动,共建共享工作阵地和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应于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归口负责、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履职不力、组织涣散、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给予团体会员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的,授权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研究决定;给予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的,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党组提出意见、组织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退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或被撤销团体会员资格,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是省级学会的,有退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意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是基层组织的,有退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意愿,经基层组织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所在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后,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学会或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被注销的,上述情形发生时,该团体会员自然退出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九条 退出或被撤销资格的团体会员,其权利义务自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州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科研院所、医院、园区等成立的科协,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十一届全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科协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印发

 

来源:湖南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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